(2017)陕0116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时诚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市时诚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7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时诚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时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15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中,双发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市时诚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从2017年6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10000元;2017年12月,被执行人将剩余案款一次性付清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执7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西安市时诚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