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伟南与张孟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南,张孟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930号原告:张伟南,男,1992年6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彪,新沂市高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孟奎,男,1956年9月2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张伟南与被告张孟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伟南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伟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伟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伟南负担。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凡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