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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生与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民初4121号原告:王生,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昊,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空港四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张智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平,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生与被告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奇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昊,被告泓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泓奇公司立即向王生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0万元(税前)及利息(从2016年5月22日起算,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暂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为人民币55068元,最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王生系泓奇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200000股,持股比例为0.3%。2015年9月30日,泓奇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泓奇公司以每股2元(税前)的价格回购公司股权,以减少注册资本。随后于2015年10月22日签订《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协议》,约定泓奇公司以40万元价格回购王生持有的全部股权,并于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付清前述股权回购款,如超过6个月未付清,则从超期之日起以超期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协议》于签署协议之日(即2015年10月22日)生效。泓奇公司承认王生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泓奇公司承认王生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生股权转让款400000元及利息55068元(利息暂从2016年5月22日计至2017年4月21日;从2017年4月22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6元,减半收取计4063元,由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郑志燕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