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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长沙市广浩冶金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金鸿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广浩冶金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金鸿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88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广浩冶金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99号鑫天鑫城12栋403房。法定代表人向明月。被执行人湖南金鸿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66号研发办公楼101。法定代表人黎育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72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金鸿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金鸿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2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金鸿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得收入184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金鸿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紫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