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9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申国强与被告孙广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国强,孙广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9712号原告:申国强,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其明,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广营,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申国强与被告孙广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国强的委托代理人满其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广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国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租金1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本市××室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12月30日。依照合同约定2016年9月30日被告应支付租金110000元,经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孙广营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坐落于本市××室房屋(建筑面积46.96平方米)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申国强。2014年12月2日,被告孙广营(甲方)与原告申国强(乙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将本市××室房屋出租给甲方使用;租赁期间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租金为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共计80000元,支付日期为2014年12月2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租金共计110000元,支付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等等。因被告尚欠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的租金110000元,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向原告支付租金,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11000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广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广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申国强租金1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孙广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广鲁人民陪审员 江彩琴人民陪审员 孙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陈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