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缑自峰与被告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自峰,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908号原告:缑自峰,户籍地甘肃省。被告: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210号。法定代表人:潘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茂、董宁宁,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缑自峰与被告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缑自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缑自峰。审判长 王晓萤审判员 雷 丹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