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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乔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乔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65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4020200E。被告:乔金,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诉被告乔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志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