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邓中伟与王天明、万佳新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中伟,王天明,万佳新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984号原告:邓中伟,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王天明,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万佳新,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中伟诉被告王天明、万佳新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中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6元减半收取2673元,由原告邓中伟负担。审判员 刘 丽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雅乐其其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