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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玉门市天启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培菊、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门市天启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朱培菊,邓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525号原告:玉门市天启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占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忠,玉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培菊,女,甘肃省玉门市人。被告:邓龙,男,甘肃省瓜州人。原告玉门市天启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培菊、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门市天启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以欲与被告朱培菊、邓龙协商解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门市天启元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玉门市天启元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生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佳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