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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盂县陆腾物资有限公司与赵志国、南忍红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盂县陆腾物资有限公司,赵志国,南忍红,山西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67号原告盂县陆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盂县秀水镇北关村。法定代表人李跃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尹永生,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树勇,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国。被告南忍红。委托代理人李秦彪,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宇星,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店区长治路306号火炬创业大厦B座1006室。法定代表人南忍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秦彪,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宇星,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盂县陆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国、南忍红、山西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盂县陆腾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盂县陆腾物资有限���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薛霞丽人民陪审员  任柏年人民陪审员  苏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原维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