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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磐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磐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2903号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Q3E3P。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洲洋,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曹县。被告:山东菏泽磐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湘江路现磐石花园所在地(已拆迁)。法定代表人:朱保华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山东菏泽磐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