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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与盐城大丰鸿隆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盐城大丰鸿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592号原告: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9057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新建街7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大丰鸿隆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44146913,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工农路102号。法定代表人:袁洪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军,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大丰鸿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