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8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宇,男,1972年5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流市。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2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1日晚上,吸毒人员“王某”联系被告人陈宇,要求购买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了部分毒资人民币700元。次日上午,陈宇应“王某”购买毒品的要求,去到玉林市区向“阿进”(另案处理)购买到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陈宇在携带该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返回到北流市二环南路6号自家住宅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陈宇携带的挂包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10克),从陈宇三楼房间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三小包(净重共5.25克)。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宇定罪处罚。被告人陈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晚上,吸毒人员“王某”联系被告人陈宇,要求购买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支付了毒资人民币700元。次日上午,陈宇应“王某”购买毒品的要求,去到玉林市区向“阿进”购买了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又收取了“王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700元。陈宇在携带该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返回到北流市二环南路6号自家住宅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陈宇携带的挂包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10克),从陈宇三楼房间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三小包(净重共5.25克)。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25克,得毒资人民币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毒品清单及被告人指认毒品照片,涉案毒品取样、称量毒品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手机微信、短信记录,北流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北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且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宇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陈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25克,依法应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陈宇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25年2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宇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燕审 判 员 刘小文人民陪审员 罗昭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芳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