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进、湖北世纪中天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湖北世纪中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63号申请执行人:王进,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中天投资有限公司。王进与湖北世纪中天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荆门仲裁委员会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荆裁〔2016〕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世纪中天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中天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位于钟祥市,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仲裁委员会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荆裁〔2016〕81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