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僧来与天津瑞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僧来,天津瑞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647号之一原告张僧来,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告天津瑞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88号50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362072X1。法定代表人刘婷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僧来与被告天津瑞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杨庆娟名下坐落于安国市××居小区××楼××单元××室房产××套(房权证号:安国市房权证弘居小区字第××号)做担保,请求保全被告天津瑞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杨庆娟名下坐落于安国市弘居小区22号楼2单元402室住宅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