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3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邓春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邓春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3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921030-3。负责人姚贵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涛,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明生,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春庆,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邓春庆名下丰田牌TV7252V5车牌号为BB05**的车辆一台,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分;除此外,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凌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