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贾炳俊与江苏幸福门粮油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炳俊,江苏幸福门粮油有限公司,金锋,戴华方,金荣生,谢爱大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178号原告:贾炳俊,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勇、李志豪,江苏中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幸福门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喜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菲,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戴华方,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第三人:金锋,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8601198117,住址同上。第三人:金荣生,男,193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第三人:谢爱大,女,194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锋,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炳俊与被告江苏幸福门粮油有限公司,第三人戴华方、金峰、金荣生、谢爱大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贾炳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贾炳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炳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云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