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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贾凯与丁东昇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凯,丁东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贾凯,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丁东昇,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回族,宁夏建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银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丁东昇向申请执行人贾凯偿还借款本金2708000元、利息755805元(此利息截止到2014年3月5日)、及自2014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5.6%的四倍标准支付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17991.5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272元,共计3537068.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东昇名下银行存款3537068.5元及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岳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金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