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民辖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甘肃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周荣军、王立军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荣军,王立军,甘肃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民辖终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德宝,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荣军,男,生于1965年8月24日,住会宁县。原审被告:王立军,男,生于1968年7月1日,住甘肃省兰州市。原审被告:甘肃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甘肃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荣军、原审被告王立军、甘肃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民初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甘肃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周荣军与原审被告王立军未达成书面协议,无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所在地。本案的三被告均不在甘肃省会宁县,会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民初224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周荣军为接受货币一方,会宁县人民法院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甘肃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马志平审判员赵三岗审判员冉红武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赵昶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