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柳文丽与张文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文丽,张文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民初2302号原告柳文丽,女,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何洪亮,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献,男,汉族,1991年12月3日出生,住郸城县。原告柳文丽诉被告张文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文丽的委托代理人何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文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提出以下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以前认识,被告说为了买挖机因资金困难为由向我借款10000元,被告在2014年8月29日给我打了一张借条,该借条真实合法有效,并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我找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就还我1000元。后来我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被告找各种理由不予赔偿,电话还不接。我无奈之下把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文献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有被告张文献书写的借条:借条今借柳10000元2014.8.29借人:张文献。根据原告柳文丽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9日被告张文献向被告柳文丽借款10000元,已经偿还了1000元,下欠9000元未还。本院认为,原告柳文丽要求被告张文献偿还欠款9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诉请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该款利息,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还清所欠原告柳文丽借款9000元。驳回原告柳文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文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