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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新兴县恒晖北苑业主委员会与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恒晖北苑业主委员会,郑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675号原告:新兴县恒晖北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新洲大道***号。负责人:梁章石。被告:郑某,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新兴县恒晖北苑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新兴县恒晖北苑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兴县恒晖北苑业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恒晖北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兴县恒晖北苑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梁琼娇审 判 员  罗绍华人民陪审员  莫维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