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晓龙诉被告周建平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龙,周建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182号原告:周晓龙,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周建平,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青,男,榆社县箕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晓龙诉被告周建平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晓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晓龙负担。审 判 长 丁 飞审 判 员 郑兆丰人民陪审员 吴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