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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晓龙诉被告周建平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龙,周建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182号原告:周晓龙,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周建平,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青,男,榆社县箕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晓龙诉被告周建平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晓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晓龙负担。审 判 长  丁 飞审 判 员  郑兆丰人民陪审员  吴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