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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与陈仁杰、李珍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陈仁杰,李珍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652号原告: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31号城市杰座****室。负责人:陆英,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尚,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颖,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仁杰,男,l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被告:李珍,女,l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原告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陈仁杰、李珍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计387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陆华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