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执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顾光飞、王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光飞,王某1,王某2,王灿兵,夏正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498号申请执行人:顾光飞,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200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申请执行人;王某2,女,200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申请执行人:王灿兵,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申请执行人;夏正会,女,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被执行人;王飞,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紫马乡石头田村堆子上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93********。申请执行人顾光飞、王某1、王某2、王灿兵、夏正会与被执行人王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金永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顾光飞、王某1、王某2、王灿兵、夏正会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顾光飞、王某1、王某2、王灿兵、夏正会就(2014)金永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浙0784执2498号,本案系重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顾光飞、王某1、王某2、王灿兵、夏正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