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倩倩与许东、东营市科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倩,许东,东营市科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462号原告:王倩倩,女,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被告:许东,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兴县。被告:东营市科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金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倩倩诉被告许东、东营市科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的鲁E×××××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的鲁E×××××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