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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某1周某2等与黄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周某3,黄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878号原告:周某1,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兰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某2,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周某3,女,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某,女,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周某1、周某2、周某3与被告黄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周某1、周某2、周某3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周某2、周某3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1、周某2、周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已减半),由周某1、周某2、周某3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简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