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西中大迅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晋能清洁能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中大迅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晋能清洁能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中大迅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12号康兴科技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李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曲县。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建设路与迎宾路交叉口(迎宾加油站)东100米院内。法定代表人:葛向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娥,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能清洁能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禹皇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白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承涛,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系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大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中大迅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晋能清洁能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中大迅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郭洪福审判员 赵彩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