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8执恢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全革、吴红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全革,吴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恢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全革。被执行人:吴红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全革与被执行人吴红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全革与被执行人吴红波自愿达成分期和解履行协议,由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吴红波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1400元,直至还清其所欠本案债务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功建审 判 员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令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