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姚豪烨、闻震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豪烨,闻震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姚豪烨,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闻震姚,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姚豪烨与被执行人闻震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号内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