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玲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806号原告李玲,女,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诉被告潘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