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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9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长沙市风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风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904号之二原告:长沙市风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湘江豪庭6栋2203房。法定代表人:陈科。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才铁,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县经开区金洲大道创业大楼1214室。法定代表人:凌波。原告长沙市风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风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风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风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5248元,减半收取76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24元,由原告长沙市风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匡 丽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谢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