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勇与闫宁、李影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宁,陈勇,李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宁,男,1984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明,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男,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审被告:李影,女,1982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上诉人闫宁因与被上诉人陈勇、原审被告李影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5)丰华民初字第0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宁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闫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700元减半收取8850元,由上诉人闫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俞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