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潘爱红与吴桂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爱红,吴桂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485号原告:潘爱红,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吴桂江,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潘爱红与吴桂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潘爱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爱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潘爱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爱红负担。审判员 刘玉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