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1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夏龙与张金才、郁国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龙,张金才,郁国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713号原告夏龙,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现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陈亮,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才,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郁国只,男,身份信息不详,住江苏省无锡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址江苏省无无锡市崇宁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龙诉被告张金才、郁国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夏龙负担。审判员  韦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