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民初8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伟鹏与罗加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鹏,罗加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307号原告:黄伟鹏,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昌、张桐菲,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加曾,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国香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鹏与被告罗加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罗加曾的住所地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案属于涉外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法不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晞吟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立坤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