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唐银峰与杜成忠、田仁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银峰,杜成忠,田仁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唐银峰,男,汉族,生于1949年6月25日,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杜成忠,男,生于1954年9月14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田仁莲,女,生于1955年9月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唐银峰申请执行杜成忠、田仁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杜成忠、田仁莲偿还给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履行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履行文书义务,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18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