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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骅市神农百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神农百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307号原告:黄骅市神农百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泰山道天气模具有限公司南100米。法定代表人:陈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震,男,199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道和西安路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苗笑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鹏飞,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原告黄骅市神农百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骅市神农百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神农百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黄骅市神农百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德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