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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伍琚与李超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琚,李超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005号原告:伍琚,男,汉族,1958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朱理忠、朱振荣,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李超国(曾用名李钊国),男,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琚诉李超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琚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伍琚负担。审判员  林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丘 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