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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4刑初57号公诉机关饶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某某,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于饶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饶阳县。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3月31日被饶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4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饶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饶阳县看守所。饶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素花、许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席某某在其经营饶阳县悦德园保健品门市部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2017年1月份,在未取得供货方销售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双效伟哥”、“极品伟哥”、“美国虎王”和“CIALIS”等保健品共六盒并予以销售。2017年2月13日,饶阳县公安局食药大队执法过程中,从该店扣押的“双效伟哥”等以上四种保健品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地那非。案发后,尚未销售的保健品被扣押;被告人席某某通过家属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饶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物证照片,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饶阳县悦德园保健品门市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饶阳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本院提取笔录,被告人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应予刑罚。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通过家属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且销售时间短、销售金额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与法律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席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某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席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爱江审 判 员  杨晓翠代理审判员  路洪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