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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利平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利平,绰号“赖四”,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小学文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6日被继续监视居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利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利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周利平在溆浦县马田坪村6组自家卧室内向吸毒人员曾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包子1个,得赃款人民币80元。2017年5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周利平在溆浦县马田坪村6组自家卧室内向吸毒人员贺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包子1个,得赃款人民币200元。2017年5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周利平在溆浦县马田坪村6组自家卧室内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包子1个,得赃款人民币5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所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该院认为,被告人周利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利平犯贩卖毒品罪在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被告人周利平系毒品再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周利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利平患有脑干出血、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扩张型心肌病、右侧颞顶骨骨折术后,左半身偏瘫,一直在家卧床不起。2017年5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周利平在本县马田坪村6组自家卧室内向吸毒人员曾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包子1个,得赃款人民币80元。2017年5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周利平在自家卧室内向吸毒人员贺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包子1个,得赃款人民币200元。2017年5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周利平在自家卧室内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包子1个,得赃款人民币50元。2017年5月5日,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在被告人周利平家中将被告人周利平及吸毒人员曾某某、贺某、张某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曾某某、贺某、张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周利平在自家卧室里向他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2、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组织的混合辨认中,证人曾某某、贺某、张某均指认被告人周利平就是给他贩卖毒品的人;被告人周利平指认出张某、曾某某就是到其家中购买毒品的人。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件中心现场位于溆浦县卢峰镇马田坪村6组被告人周利平家中的卧室。4、相关书证:①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周利平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②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周利平系被抓获归案的;③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4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周利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④怀化市济民医院、溆浦县中医院的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各1套和情况说明1份,证明被告人周利平因患有脑干出血、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扩张型心肌病、右侧颞顶骨骨折术后,刑罚未执行的事实。5、被告人周利平对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利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周利平能坦白供述所犯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利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利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烨人民陪审员  黄全柱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覃 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