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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文艺与王赛、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艺,王赛,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927号原告:刘文艺,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赛,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徐亮,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现拘押在夏邑县看守所)。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文艺与被告王赛、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卫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刘文艺负担。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雨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