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执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虞志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虞志敏,陈光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74号。法定代表人许群瑜,局长。被执行人虞志敏,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陈光米,女,汉族,1996年7月3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闽0703执4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虞志敏、陈光米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虞志敏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曼山路39号(怡诚.领世郡)幢号1【预告证明号201601153】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胡世清审判员 许小兰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静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