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井荣、欧学珠、陈晓玲、陈桂芳、陈正斌诉被告毛运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井荣,欧学珠,陈晓玲,陈桂芳,陈正斌,毛运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818号原告:欧阳井荣,女,192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舜陵街道县图书馆家属房(系被害人陈炳辉之母亲)。原告:欧学珠,女,194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舜陵街道县图书馆家属房(系被害人陈炳辉之妻)。原告:陈晓玲,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新建里**栋*楼(系被害人陈炳辉之女)。原告:陈桂芳,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桔井路**号(系被害人陈炳辉之女)。上述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斌(系四原告之近亲属),住宁远县舜陵街道税苑小区*栋*单元****室。(特别授权)原告:陈正斌,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干部,住宁远县舜陵街道税苑小区2栋2单元1606室(系被害人陈炳辉之子)。被告:毛运苟,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舜陵镇莲花新村五巷*号。原告欧阳井荣、欧学珠、陈晓玲、陈桂芳、陈正斌诉被告毛运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五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五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井荣、欧学珠、陈晓玲、陈桂芳、陈正斌撤诉。案件受理费7612元,减半收取计3806元,由欧阳井荣、欧学珠、陈晓玲、陈桂芳、陈正斌负担。审 判 员 陈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蔡昌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