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政朝与梁爱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政朝,梁爱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周政朝,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梁爱中,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周政朝与被执行人梁爱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民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