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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素军与杜付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军,杜付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973号原告:李素军,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杜付社,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原告李素军与被告杜付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素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素军负担。审判员  刘奕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