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素军与杜付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军,杜付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973号原告:李素军,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杜付社,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原告李素军与被告杜付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素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素军负担。审判员 刘奕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