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温江支行、陈瑞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温江支行,陈瑞洋,陈月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5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温江支行。被执行人:陈瑞洋,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月桃,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73319.01。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473319.01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473319.01元。二、终结(2016)川0115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