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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成霞与杨亚忠、包珍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霞,杨亚忠,包珍,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634号原告:宋成霞,女,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晨东,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亚忠,男,198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包珍,女,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路45号15楼。负责人:赵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俭,该公司职员。原告宋成霞与被告杨亚忠、包珍、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宋成霞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成霞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成霞撤回对被告杨亚忠、包珍、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成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