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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万会与德阳乔思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会,德阳乔思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267号原告:杨万会,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平,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乔思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东路136号富丽名城A栋5-3、5-4号。法定代表人:谢国录,职务不详。原告杨万会与被告德阳乔思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杨万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万会负担。审 判 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方显琼书 记 员  李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