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苍南县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旭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旭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3534号原告:苍南县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043697038,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跃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先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波,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将,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旭环(曾用名:黄旭寰),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苍南县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旭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苍南县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计296元,由苍南县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将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