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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春辉与郭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辉,郭照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073号原告:王春辉,男,汉族,1980年2月5日出生,现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郭照阳,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原告王春辉与被告郭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春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辉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春辉负担。审判员  耿红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