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春辉与郭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辉,郭照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073号原告:王春辉,男,汉族,1980年2月5日出生,现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郭照阳,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原告王春辉与被告郭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春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辉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春辉负担。审判员 耿红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林 百度搜索“”